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