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大圣村的阳某某在家中,通过武汉港湾有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网站,向网站空白框架模板内添加各类杂志的文字、图片,冒充全国各大杂志社官网,吸引被害人投稿,骗取被害人支付的审稿费或版面费。
2014年5月
郑某及其妻子瞿某某向阳某某学习操作流程。期间,阳某某与郑某还私刻各大杂志社印章共计150枚,用于冒充杂志社向投稿者发送稿件录用通知书。
2015年底
阳某某与郑某分开各自成立工作室进行诈骗。被害人投稿后,郑某、阳某某即安排工作室成员以杂志社编辑的名义,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告知对方稿件已被录用,骗取对方支付审稿费与版面费。
2014年至2017年8月
郑某先后招募代某某、陈某、伍某某、陈某、郑某、陈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分别安排上述人员实施向网站添加杂志图片,假冒杂志社官网,冒充杂志社客服与被害人沟通联系等行为,共骗取被害人谢某等17人审稿费或版面费共计19182.26元。阳某某招募冯某某、郑某某、胡某等人,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等10人审稿费或版面费共计6602.70元。
2018年6月15日
案件审理终结后,公安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