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9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洪湖市对首起长江非法采砂涉黑命案——张新民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宣判后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
(开庭宣判)
根据宣判,被告人张新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罪嫌疑人押解入庭)
被告人张红某、张清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启某、蔡绿某、胡某、彭某、蔡某、杜某、张小某、房新某、杜祖某、张卫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陈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4人分别被判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张新民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张红某、张清某等人在长江燕窝段水域非法采砂,并在洪湖市燕窝镇放高利贷、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逐步形成了以张新民为组织者、领导者,张红某、张清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进一步阻止、排挤竞争对手,控制长江燕窝段水域非法采砂业,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先后网罗被告人李启某等人,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人财物受损。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新民以亲情关系为纽带网罗多人、逐渐演进并发展壮大,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控制长江燕窝段水域非法采砂业,收取保护费,以及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致一人死亡;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洪湖市燕窝镇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该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张新民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罪责,张红某、张清某、李启某、蔡绿某、胡某、彭某、蔡某、杜某、张小某、房新某、杜祖某、张卫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