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4月24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确保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荆州市社会救助标准已从4月1日起全面调整,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供养标准全面提高。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荆州市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明显提高——
中心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城市低保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70元,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50元。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统一由2018年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5700元。
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
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1200元调整为1340元;其他县市由2018年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1300元。
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到1440元;其他县(市)由2018年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400元。
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1965元提高到2147元;其他县(市)由2018年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21元。
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年8400元提高到9900元。
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年9600元提高到11100元。
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年20720元提高到22722元。
孤儿供养标准进一步提高——
中心城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1920元提高到2144元,其他县市集中供养标准由2018年每人每月1760元提高到1952元,全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调由2018年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300元。
此外,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仍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7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