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数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3年2个月至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需对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则需支付生态修复费用900余万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初,舒某、黄某等人以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市新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污泥(一般固废)转运业务。合同约定,他们须将污泥运送至污泥处理地点,进行废物处理。然而受利益驱使,他们并未依照合同履行,而是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将从浙江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等处得来的污泥共约14800吨运至九江市永修县、庐山市、柴桑区等5地直接倾倒。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舒某、黄某等6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6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3年2个月至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九江市人民政府还就民事赔偿部分对相关涉案公司提起诉讼,经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为1446.288万元,浙江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前期已支付赔偿修复费487.237万元,其余被告需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则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共同或单独支付900余万元修复费用,并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江西省级或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群众举报牵出大案 警方起底背后黑色产业链
在这起跨省非法排污案中,犯罪嫌疑人从浙江杭州等地,以“环保公司”名义接收污泥处置业务,并层层低价转包,将14800吨有毒污泥偷运至江西省九江市并非法倾倒,形成了一条黑色倾倒污泥产业链。
该起案件可以追溯至2年前。2017年10月,九江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在九江市长江二桥附近的郑家湾,发现了大量来源不明、散发着恶臭的污泥。由此,牵出了这起“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之后,执法部门相继在九江市五丰村等地发现被非法倾倒的污泥。
经查,仅这片山坳里就被非法倾倒了4400吨污泥。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分子利用长江水道,通过层层转包的形式,将发达地区各种垃圾非法运输至欠发达地区倾倒,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
张某通过船运把污泥运至江西九江,以105元每吨的价格包给舒某等人,舒某等人再将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泥直接倾倒在九江的水源地附近。经查,2017年8月至2018年初期间,舒某等人通过水路,总共将来自浙江杭州等地的14800吨污泥运至九江市永修县、庐山市、柴桑区等五地倾倒。
据法院调查取证了解到,涉案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服务费及运输费的价格为每吨445元,但在这条黑色产业链中,一些所谓的“环保公司”其实并无相关固废处理资质,却通过伪造相关的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公章,以低价来非法承揽污泥处置业务,再层层转包以赚取差价。
而本案中,犯罪分子为躲避监管,选择水路运输,沿长江流窜作案、分散倾倒,这些都给执法部门的调查带来很大难度。
在浙江、江苏警方的配合下,从2018年4月底至5月中旬,江西警方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而检察院和法院的提前介入,环保局委托第三方及时对污泥的成分进行鉴定,都对加快案件的报捕起诉流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环境有价 损害必赔
此次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也被称为江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环保和法律专家认为,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风向标作用,对全面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此次“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的调查审理中,于2018年批准成立的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具体承担了,对涉案污泥环境损害情况及环境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的工作。通过鉴定评估,认定非法倾倒污泥造成了土壤、水环境、空气的损害,同时明确本案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为1446.288万元。
此前,企业或者个体损害生态环境后,往往是群众受害,地方政府埋单。为此,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成为改变这一局面的重要举措。
在率先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江西省还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磋商、修复监督管理和资金管理等配套办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理论走向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