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河道采运砂过程监管,11月10日,省水利厅、省交通厅、长江航务管理局联合印发通知,对全省河道砂石采运实行管理单制度,采运砂石要有“身份证”。
通知明确,全省境内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船舶、运砂船舶及运砂车辆,全部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砂石集并中心、水上过驳区、砂场等也实行砂石转运管理单制度。
砂石采运管理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河道采砂现场监管部门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第二联由采砂船(机具)收执,作为核对采砂量的依据;第三联由运砂船(车)收执,作为其装运砂石的合法凭证;第四联由现场监管部门交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利厅介绍,砂石采运管理单是采运砂船(车)证明其砂源合法有效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转借,砂石堆放场所、经营场所管理人和经营人,在接收运砂船(车)砂石时,应核对并收存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对不能提供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应拒绝接收。
各级水利、交通部门将强化协作,依法查处违法装运、购销河道砂石行为,依法检查运输船舶、车辆的砂石来源管理单,对于无管理单或与实际情不符的,将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