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荆州报道:近日,荆州区法院对陈某等22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陈某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52万元。陈某(甲)等 20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8月,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等21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陈某犯行贿罪,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陈某(甲)分别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等9人,雇佣被告人阮某某等10人,在长江荆州段、汉江宜城段等水域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涉案金额达11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涉案金额为721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为450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等人实施非法采砂活动,为其介绍销售盗采砂石共计3.3万余吨,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从中谋取利益。
另查明,陈某为逃避执法检查,多次向政府非法采砂整治专班9名工作人员行贿,其价值人民币共计9.3万余元。
荆州区法院认为,陈某等10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阮某某等8名被告人明知而参与他人实施非法采矿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郭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裴某某、向某某明知而参与他人实施非法采矿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采砂活动,仍然实施居间介绍销售活动,情节严重。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告人的自首、坦白、退赔等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如前判决。同时,追缴陈某等21名被告人违法所得721万余元,扣押并追缴在案银行卡金额42万余元,没收非法采砂船只7艘及“水银金”1293.4克。
(记者 佘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