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上海市一名10岁的小学生高某在使用ofo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与一辆客车相撞身亡。男孩的父母随后将ofo所属的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连同肇事机动车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
2017年3月26日, 高某与3位伙伴在上海一处弄堂附近玩耍时,将一辆装置机械锁具,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开锁,随后另3人也相继开锁ofo共享单车,4人一同上路骑行。
当高某沿着天潼路由东向西逆向骑行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随后倒地并遭受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不幸身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司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高某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两人行为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客车司机王某负这起事故次要责任,高某负这起事故主要责任。
男孩父母索赔800余万元
案件发生后,高某父母将ofo公司即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连同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高某父母认为,ofo共享单车安装的机械锁密码易于被手动破解,使用完毕后的锁定程序不符合习惯、未锁率高。同时车身没有张贴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的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
高某父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具;支付死亡赔偿金6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而被告ofo公司则表示不同意原告针对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高某与肇事机动车方之间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与拜克洛克公司之间是生命权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2018年3月6日,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先行作出判决。判决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向高某的父母赔偿5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高某父母已收到交通事故相应赔付款。
ofo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针对高某父母与ofo公司的生命权纠纷,法院一审认为,北京拜克洛克公司应对男孩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高某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时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还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两原告作为高某的父母在对于培养高某形成正确的公私财物道德观念,以及增强日常的安全及规则意识等日常家庭教育上存在缺失。
上海静安法院酌定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