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水军为人“有偿删帖”被判刑

2020-09-03 14:59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有偿删帖服务,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当事人涉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刑。

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网上大量承接他人委托的删帖业务,以每条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被告人何某(吴某某丈夫)于2016年元月开始参与被告人吴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2015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承接了A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委托的删除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负面信息的业务,共删除1800余条。某日用品公司支付A公司删帖费5846971.98元,A公司支付吴某某、何某删帖费用143万余元。2016年5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某、何某又承接了C公关公司和D科技公司委托的为B公司及药业集团删除一批影响集团上市的帖文。某药业集团分别支付了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共计1394663.30元,C公司和D公司支付了被告人吴某某、何某删帖费用14万余元。

沙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何某,被告单位A公司、C公司、D公司、B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姜某作为A公司非法经营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分别作为C公司、D公司非法经营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B公司北京分公司非法经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及C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李某某在非法经营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某及D公司直接责任人王某某在非法经营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视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退缴违法所得、主从犯区别等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判处主犯吴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主犯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判处其他被告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30万元至45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

有偿删帖行为是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等网络平台发展,“网络水军”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采用的一种常见谋利手段。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删贴服务,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未取得上述许可,从事上述行为,不仅会扰乱网络环境和市场秩序,更会极大地损害网络媒体公信力,侵犯公民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通讯员: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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