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十大优秀法治案例”候选案例简介

2020-11-30 16:09   云上荆州  

1、案例名称:“一湖一法” 开启治水新篇章(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

申报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典型意义:《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是湖北省第一个针对具体湖泊保护开展的立法,为统筹解决长湖保护存在问题,推进湖泊空间管控,依法治湖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一湖一法,探索水环境法治路径。市人大常委会将长湖保护立法列入2017年度计划,后经三次审议和不断修改完善,于2018年8月30日由荆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完善机制,提高条例起草质量。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整合资源,形成立法合力。积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条例数次通过网络媒体、报纸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收集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务实管用,彰显条例亮点特色。科学界定,明确长湖保护范围。实现条例既不违背上位法,又兼顾地方实际。为避免多头执法,条例通过一揽子授权,明确长湖执法主体。设定较高标准,实现跳起来“摘桃子”。尽管当前实现目标比较困难,但立法具有引领性、推动性,通过立法设定一个较高目标,有利于推动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长湖保护,早日实现立法目标。

2、案例名称: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共享计划

申报单位:荆州区委依法治区办、荆州市律师行业党委

典型意义:一是突出共享服务。2017年,荆州区对全区小微企业法治现状进行“把脉”,收集法治需求220余条。在川店镇紫荆工业园开展试点小微企业共享共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出“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共享计划”,与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签订《荆州区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合作协议》。2017年8月首批142家企业加入“法律服务共享计划”,目前,“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共享计划”已发展会员企业157家。二是突出免费服务。实现对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四免费一优惠”(免费法治体检、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培训、免费法治宣传、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优惠收费)。三是突出常态服务。坚持法治体检、线上服务和法律服务常态化,企业负责人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企业内部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企业依法经营的获得感正在逐步深入人心。

3、案例名称:6.19专案(郑国平、贺克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非法采砂案等系列案件)

申报单位:松滋市委依法治市办、荆州市公安局

典型意义:本案特点为谋取巨额利益,家族成员几乎全部参与;大手笔投入,盗采规模空前;寻求利益最大化,从开采向冶炼转型;威胁堤防安全,威胁航行安全;影响长江水质,破坏自然生态;腐蚀干部队伍,带来负面影响。2019年11月27至28日,郑国平团伙涉黑案在松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向全国同步直播,有中央、省、市、县等十几家新闻媒体参与宣传报道,省、市、县各级领导及被告人家属共600人参加庭审。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针对此案做了专题报道。2020年7月,中央政法委又以该案当素材,作为《长江大保护》政论片中的一个重要片段。

4、案例名称: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开展长江大保护陈某等21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罪,陈某涉嫌行贿罪、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申报单位:荆州区委依法治区办

典型意义:在办案过程中,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以及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注重落实司改精神,精准高效认定犯罪事实;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法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积极做好庭审预案,强化指控犯罪核心作用;落实普法责任制,强化以案释法,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5、案例名称:成立涉外公共法律服务站 助推荆州高质量开发发展

申报单位:长江大学法学院

典型意义:荆州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站是湖北省地市中第一家提供公益性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荆州进出口进出口发展的良好态势和日益增多的国际民间交流都需要高质量涉外公共法律服务,而荆州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站的成立将很好满足这一需求。荆州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务站面向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除提供面询外,还开设涉外法律咨询服务电话热线,以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打造涉外公共法律服务的网络咨询平台。

6、案例名称:张新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申报单位:洪湖市委依法治市办

典型意义:湖北省、荆州市两级公安机关历时8个多月侦查,14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张新民于2017年7月1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其一家酒店、多辆豪车、两间房产,合计资产1800余万元人民币。2019年3月27日,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新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红某、张清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启某、蔡绿某、胡某、彭某、蔡某、杜某、张小某、房新某、杜祖某、张卫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陈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案例名称:法律顾问局村(社区)共享机关基层法治共建

申报单位:荆州区委依法治区办

典型意义:荆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一手抓区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一手抓基层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机关科局事业单位购买法律服务,聘请法律顾问,为机关基层常年同步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法律顾问局村共享。法律顾问局村(社区)共享工程实施五年多来,接待群众法律咨询5000余人次,帮助化解纠纷400起,开展法治讲座300多次。荆州区的做法受到省、市的充分肯定。省、市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转发了荆州区的经验,市委《领导参阅》印发了荆州区的经验材料,市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专门在荆州区召开了现场会。

8、案例名称:持之以恒维权 坚持不懈普法--荆州市市场监管局打造“维权三剑客”电视品牌栏目十年纪

申报单位:荆州市市场监管局

典型意义:十年来,荆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助力民生为目的,以维权服务为抓手,以普法宣传为导向,借助荆州电视台江汉风栏目的影响力,全力打造“维权三剑客”子栏目,使得集监管、维权、普法为一体的节目越办越红火,普法道路越走越宽广。“维权三剑客”节目共播出1091期1733条,总时长5068分钟,已成为荆州市及周边地区收视率最高、家喻户晓,广大消费者喜爱的维权普法的知名品牌。该栏目集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普法宣传于一体,成为市场监管局法治建设的一张靓丽名片。截止今年6月底“维权三剑客”栏目组通过宣传、曝光、现场调解等形式,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08万余元,宣传法律法规知识3700多条次,先后收到消费者送来的锦旗42面、牌匾6块和表扬信达186封。

9、打好证明事项清理“组合拳” 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荆州市司法局选送)

日前,广东惠州一群众因“循环证明‘没完没了’导致七个多月无法办理继承公证”的问题引发全社会强烈关注。其实,这样的“循环证明”、“奇葩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并非偶然,曾经在我市也有所体现,企业、群众不堪其扰。“循环证明”、“奇葩证明”的出现,根源在于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对“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理解不深不透。各有关部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规避自身责任,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群众陷入“我爸是我爸”的循环证明、办事无门困境。我市开展的证明事项清理“组合拳”,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种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做到让群众少跑路,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法治力量。

10、案例名称:善意执行,柔性执法,彰显司法温度(湖南首创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与荆州中环水业有限公司等债务纠纷执行案)

申报单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机械采取查、扣、冻措施,而是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企业坚持“保障生产、依法执行”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等“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维持一定的经营资产,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较好地落实了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重要指示;同时,该案又是在地方党委、政府多方统筹协调下,取得了案结事了、城市污水处理不受影响的多赢效果,充分展现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配合”执行工作大格局在破解执行难方面的机制优势。最后,该案经过前期多方统筹、反复协调,在疫情期间各部门坚持协同不松懈,最终在疫情期间顺利执结,有力保障了被执行人企业及整个工业园区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

11、案例名称:“荆楚瑰宝趣味讲堂”秦国法律文案及文物保护法宣传

申报单位:荆州市文旅局

典型意义:2020年,荆州博物馆宣教部开展荆楚瑰宝趣味讲堂课程,让广大游客通过公众号就能学到荆州博物馆精美的文物。“荆楚瑰宝趣味讲堂”根据奏谳书专门设计了看两千年前的“今日说法”——看秦国官员如何侦破抢劫疑案和看秦国如何处理重审案件两件法律课程,共有3千多名观众观看点赞,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影响及宣传作用。

为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全民文物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荆州博物馆组织开展了以“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开拓新时代文物安全工作新局面”为主题的法治安全宣传活动,推进文物安全法治教育的广泛覆盖,营造了全民共同维护国家文物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12、案例名称:网络水军为人“有偿删帖”,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刑

申报单位:沙市区委依法治区办

典型意义:有偿删帖行为是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等网络平台发展,“网络水军”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采用的一种常见谋利手段。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删贴服务,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未取得上述许可,从事上述行为,不仅会扰乱网络环境和市场秩序,更会极大地损害网络媒体公信力,侵犯公民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在审理中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对有偿删帖行为进行严密的逻辑分析,认定有偿删帖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审结后,《法制日报》进行了专题宣传报导,对从事网络有偿删帖的单位和个人及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13、案例名称:两审驳回似山穷水尽  永不言弃现柳暗花明(王某某追索人身损害赔偿申请再审案)

申报单位:监利市委依法治市办

典型意义:2011年,王某某因监利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抓赌时,被逃窜的参赌人员李某某撞伤,2014年监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办理此案,将监利县公安局、参赌人员李某某、麻将馆老板作为共同被告对其起诉,一审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二审维持原判。从事实与法律相结合的层面上讲,受援人王某某的正当权利(健康权)客观上受到了侵害,应当依法享有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赔偿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法律适用的层面上讲,受授人王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合理合法,并无不当。2015年11月12日,湖北省高院作出了撤销监利县及荆州市两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的裁定,指定监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18年,经再审,王某某获赔42万元。本案在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受援人王某某得到了应得赔偿。

14、案例名称:松滋市检察院诉松滋市市场监管局不依法  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案

申报单位:松滋市委依法治市办

典型意义: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一是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后也不能免除其应该履行的行政监管职责,厘清了行政管辖权和刑事管辖权的衔接问题,二是行政机关在药品管理方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三是药品类案件中要注意对个人责任的追究,避免出现个人以注册企业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形。本案作为荆州市首例药品类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药品领域进行监督的有益尝试。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打击了黑心商家,也警示了潜在不法行为人,对促进依法行政、优化社会治理、营造安全食药消费环境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造福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服务发展大局、增进民生福祉、切实保护公益的司法担当。

15、案例名称:荆州市积极构建地方立法“三行”工作机制

申报单位:荆州市法学会

典型意义:近年来,荆州市为了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四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格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立法工作中“确保同向同行”、“实行并联并行”、“做到直通直行”要求,认真探索“三行”工作机制,初见成效。一是凝聚各方共识,确保同向同行。坚持党的领导。市委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工作情况汇报,讨论研究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解决实际困难。注重有力主导。把人大主导的着重点放在法规立项和法规草案起草上,在本市制定的法规项目中有2/3的由人大常委会提出。形成思想共识。调动政府及部门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明确各自职责,动员各方参与。二是整合各种资源,做到并联并行。推行起草成员单位“全程参与、分段领跑”;整合智库资源,借助委员会立法顾问组、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共计39名专家参与立法;整合高校资源,组建立法研究会。三是严格程序规范,实行直通直行。通过“选好人、抓培训、做课题”培养立法人;建立立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抓总督办,做到交任务、交责任、交时间、交进度;组成精干的起草专班,提前介入形成惯例;起草专班专人专时专责,班子不散、人员不换。

16、某公司与某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荆州仲裁委员会选送)

申报单位:荆州仲裁委员会

典型意义: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疫情影响下,一方有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依法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仲裁庭如何平衡、取舍各方的利益,如何通过仲裁促进六保、六稳,需要仲裁庭既要尊重法律,又要讲政治,体现仲裁的社会责任担当。如果简单的、单纯的从法律角度,支持被申请人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请求,虽实现了法律效果,但是,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如被申请人已作了巨大的投入、土地使用权已作抵押、商住房屋基本建成等实际情况,若裁决解除合同,最终不仅被申请人的诉求难以实现,而且会造成烂尾楼局面,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同时还影响城市形象,社会效果差。仲裁庭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被申请人根本目的是收回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如果裁决合同继续履行,等于支持申请人复工复产,既有利于被申请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又将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有效化解,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后,裁决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17、案例名称:荆州市J汽车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偷税案查处启示

申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典型意义:近些年来,由于虚开发票猖獗,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本案中,涉案企业通过捏造虚假购进业务,虚开增值税发票,已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虽涉案金额不大,但本案手法隐蔽,常规稽查难以奏效,且该案为举报案源,举报信息不详,这都为接下来的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中,举报人未提供虚开发票销售方信息,检查人员按常规检查无果,随即灵活调整思路,从被检查企业管理模式和生产工艺等细节处着手,顺藤摸瓜获取关键线索,经缜密对比分析数据,圈定有重大虚开嫌疑企业,最终完成取证并全面破获案件。通过本案可鉴,打破常规深入调查、另辟蹊径突破疑点、抽丝剥茧去伪存真,应成为当前查处举报案的新常态。

18、“三个聚焦”推动宪法精神落地生根(石首市委依法治市办选送)

申报单位:石首市司法局

典型意义:近年来,石首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把加强宪法学习和宣传教育作为维护宪法法律尊严重要抓手,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培树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为统筹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石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19、案例名称:湖北美克汽车零部件公司工伤认定案件

申报单位:江陵县委依法治县办

典型意义:2016年8月,湖北美克汽车零部件公司职工李某、周某(夫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死一伤,周某哥哥向江陵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申请人自愿撤销工伤认定申请,江陵县人社局依法终止该工伤认定程序,10月李某父亲、周某儿子再次向江陵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12月,江陵县人社局经过调查取证核实后,做出李某、周某系工伤的认定决定。

一审、二审诉讼情况:江陵县法院认为,“工伤认定程序终止”表示该程序结束,不再继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应随意扩大范围,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县人社局只能在框架内有所作为,并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的的判决。县人社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荆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为维护受害人及家属合法权益,江陵县人社局及家属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为,工伤认定程序终止后,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以及社保机构能否再次做出工伤认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再次申请是否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期限内提出;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工伤认定程序终止后,申请人不得再行申请工伤认定,家属第二次提出工伤认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江陵县人社局应当对其申请做出处理。湖北省高院于2018年12月7日做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的决定。判决生效后,江陵县人社局为李菊红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伤残等级为二级。至此历史两年多时间,经历了工伤受理、多次调解、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该工伤案件完结。受伤害人及家属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20. “一会一办”架起农民工维权“连心桥”(荆州市工商联选送)

当前解决农民工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受到全党、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地方农民工维权办要真正起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目的,就必须充分调动并且利用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资源把农民工的维权重点建立在一个以农民工维权办为主导的立体构架中。维权办作为独立的组织,在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之间起到桥梁作用,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融入国家法治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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