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昨天(11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规范和加强警旗管理。
根据《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警旗授予、请领、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管理规定》要求,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画、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警旗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