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遛狗纠纷致死案 打人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十年

2021-01-05 16:42   人民日报  

2018年8月23日,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练北新村内,张某某在遛狗时未栓绳,与被害人屈某及其女儿周某发生争执,后冲突升级,演变为互殴。期间,张某某对屈某拳打脚踢致其倒地,并数次蹬踹其胸腹部。当晚8时许,当120急救人员赶至现场后,屈某已当场死亡。

记者获悉,这起因遛狗未栓绳而引发的案件,已于2020年6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该案判决书详细记录了这起悲剧发生的前因后果。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侦支队《案发及抓获经过》显示,当晚7时38分许,有人报警称在青浦区练塘镇练北小区由于遛狗纠纷引起打架。民警接报后即赶赴现场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准备出门遛狗时,未能将狗看住,也没有及时牵狗绳。后其听闻狗叫声前去查看,却因狗是否咬人一事与屈某、周某某父女俩发生争执,引发口角。后张某某的母亲万某闻声赶到现场,双方争执后演变成互殴。

期间,张某某拳打屈某致其倒地,打倒后再用脚踹,被万某和周某某拉住。待屈某爬起后,张某某脱掉T恤继续拳打脚踢,再次将屈某打倒在地。

经法医尸检鉴定,屈某系生前在饱腹状态下,因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胃内容物返流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张某某作案后得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当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其当场即如实供述了殴打被害人屈某的主要事实。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起因及被害人死亡原因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相关法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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