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判了!

2021-02-26 10:11   荆州日报客户端  

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9年8月17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民警在北京路与大赛巷的交汇处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搜出1个白色塑料袋和一个蓝色塑料密封袋。其中,白色塑料袋内还有一个密封的白色塑料袋,装有15袋管状密封袋,有疑似毒品麻果88颗,蓝色塑料密封袋内装有疑似毒品麻果100颗。经称量,疑似毒品麻果188颗净重共计19.7克。经鉴定,疑似毒品麻果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对于彭某某毒品犯罪的数量认定,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由此,法院按照查获的毒品净重共计19.7克对其定罪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扣押的涉案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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