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法院:即日起,执行立案无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2021-05-22 10:36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征集的意见建议,主动整改,规范二审案件卷宗移送,实行申请执行立案无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让立案服务更加便民利民。

针对有律师反映我市两级法院一、二审程序衔接不畅,上诉案件移送周期过长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积极回应、主动整改,对全市法院上诉案件卷宗移送情况进行摸底排查。

经市中院党组讨论决定,出台了《关于二审案件卷宗移送突出问题的通报》,通报超期移送案件的情况,分析原因、督促各基层法院提高案卷材料移送质量和时效,进一步规范二审案件卷宗移送,对移送材料、诉讼费收取等作出具体要求,并要求民事、行政案件应在答辩期满5日内移送案件,刑事案件应在上诉期、抗诉期满或收到市中院移交的上诉状后3日内移送,确保卷宗移转工作安全、准确、有序,避免出现当事人反复往返上下级法院查询案卷等情况。

针对有群众反映执行立案时,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增加了当事人诉累的问题,市中院出台《关于申请执行立案时无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明确全市两级法院在受理执行立案时,申请执行人无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立案人员直接通过审判管理系统自行核查法律文书生效信息,“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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