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放大招,厅官之子仓皇出逃

2017-11-27 21:05  

《浙江日报》今天披露,宁波一落马官员之子企图逃避留置,浙江省监委仅用4天就将其追回归案。

这位落马官员是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总工会原主席苏利冕。11月7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通报其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出生于1956年4月的苏利冕,是土生土长的浙江干部,曾任余姚市委书记、市长,宁波市政府秘书长,宁波副市长。2012年,他转任宁波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并于今年4月届满卸任。

苏利冕之子苏某得知其父被省监委带走调查后,仓皇出逃山东、河北等地,在此期间还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企图逃避留置。但“天网恢恢”,在浙江省监委的统筹协调下,公安机关全力出击,4天后将苏某从天津追回并执行留置。

可能有小伙伴会问,苏利冕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但他的儿子为何也要被留置?

记者发现,此前公布的监察法草案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此外,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而苏利冕的儿子苏某正是因涉嫌共同职务犯罪被留置。

作为率先试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浙江,“留置”这一手段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早已不再陌生。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文章透露,全国首例留置措施在浙江杭州实施,从3月17日实施到4月20日检察院做出逮捕决定留置自动解除,余某共被留置34天。

4月20日,杭州上城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透露了一些未曾公布的改革细节。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1月6日,浙江共对126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其中监察调查对象75名、行贿人37名、共同犯罪嫌疑人14名,被留置的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

同为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的北京和山西,此前也公布了一些留置案例。

今年4月13日,据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这也是山西第一例留置案件。

这起案件的细节也被中纪委机关报披露。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说,在郭海案中,他们严格维护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专门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调查和讯问,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

两个多月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郭海决定逮捕。

在北京,4月7日,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察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这起案件中,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区委书记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

上述案件表明,“留置”已成为揭露、证实、惩治腐败违法犯罪的法律利器,它适应了腐败问题违规与违法交织的特点和规律,是查办职务违规违法和职务犯罪措施的制度创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12项调查措施,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等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实践探索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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