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3部门发文,将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纳入当地劳模等荣誉称号评选范围。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布《关于将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纳入当地劳模等荣誉称号评选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遵守宪法和基本法;坚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推进祖国统一做出突出贡献;在内地(大陆)工作一年以上。
《通知》指出,推荐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职工参加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通知》要求,参评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港澳台职工人选,必须经当地港澳事务主管部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获得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港澳台职工,其各项待遇参照当地获评职工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获得当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港澳台职工,其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发生需要撤销港澳台职工已获得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情形时,经当事人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核实情况后,由其原推荐单位会同当地港澳事务主管部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报审批单位审核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