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执行死刑。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尚同军在花垣县涉足采矿业,其一边网罗社会人员,充实扩大自己的力量,一边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编织“关系网”,逐渐形成了以尚同军、吴先耀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43起,致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此外,该组织成员还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拘禁等非组织犯罪21起,致2人死亡,3人重伤。
二审宣判现场今年7月30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尚同军、吴先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伍秀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尚同军等人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于9月9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了对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的死刑判决。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尚同军、吴先耀、伍秀元会见了近亲属。